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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来源:中共渭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14 15:00

“条条干预”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以给资金、物资、项目等为条件,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09年,Z省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Z省林业厅得知有5个地级市提出将市、县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组建农林局。2009年11月,Z省林业厅厅长L某主持召开了厅党组会议,要求厅党组成员高度重视此事,阻止这5个市将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经厅党组会研究,明确厅党组书记、厅长L某,厅党组副书记Z某和副厅长、党组成员X某、W某、Q某分别给各个市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要求他们单设林业局,否则今后停止拨付林业专项经费。对于县(市、区)的林业机构设置,他们向各个市政府主要领导承诺,只要在机构改革中单独设置的,每个县(市、区)增加100万的林业专项经费。按照林业厅党组会的部署,L某、Z某、X某、W某和Q某五人分别给5个市的市长或者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打了电话。省林业厅的干预行为严重干扰了Z省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进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四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L某、Z某、X某、W某、Q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对于省林业厅的违规行为,Z省机构编制部门可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的规定,进行全省通报,要求各市、县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